江苏省冷链学会面向社会公开信息

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公告

1. 江苏省冷链学会法人登记证书

 

 

2.江苏省冷链学会经核准的章程

江苏省冷链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江苏省冷链学会,英文名称:Cold chain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江苏省内从事冷链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

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服务;传播冷链科学知

识,推广冷链科学技术,为会员提供冷链最新发展动态信息、继续教育和职业指

导等多元化的服务;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会员的专业能力、知识水平和

职业素质,提升本会的国际声誉;维护会员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地位;团结动员广

大冷链技术人员,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省份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

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

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

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铁路北街道市民广场 1-2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冷链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全省的冷链技术协作、学术交流和技术推

广,协助专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促进冷链生产技术进步。

(二)组织冷链技术人员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展会交流与考察,提

高我省冷链技术人员的整体学术水平。

(三)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考核和技术鉴定;

调研与冷链有关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预测其发展前景,制订相关规划,为政府

部门做出决策咨询。

(四)根据当地冷链行业的发展状况,积极开展冷链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新材料的推广与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与冷链经验。

1(五)组织冷链技术的培训教育、技术认证和技术比赛,努力提高江苏省冷

链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

(六)建立并及时更新江苏省冷链专家库,便于冷链难题的针对性解决。

(七)维护理事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合理的建议和提出处理建议。

(八)创办学会网站和出版学会刊物,编辑有关冷链技术的情况资料,为冷

链企业服务。

(九)开展相关冷链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定期提供和发布冷链相关行业的技

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冷链技术人员的职业自律和会员资格审核以及职称

评定等工作。

(十一)积极与全国冷链学会及其他省市冷链学会和相关学会联系沟通,调

动一切有利因素,为我省冷链事业乃至机械制造业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

(四)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

士学位以上人员;在本学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

员;均可申请个人会员。

(五)与冷链学科相关的冷链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培训机构、冷链

相关经营部门、各级冷链专业社会组织或其下属部门,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

能够履行本会义务、按时交纳会费、并提供赞助支持学会工作的,均可申请团体

会员。

(六)在读博士生、硕士生以及冷链专业成绩优异的本科生,在获得该校老

师推荐后,可申请学生会员。

(七)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学会工作上或对我国冷链学科的发展做出重大贡

献,或具备上述条件对我国友好的外籍冷链工作者,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并征得本人同意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八)个人会员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九)单位会员须指定单位专人联系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从事学术论文及专著写作和参加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

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

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

(八)其他的职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学会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

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采用等额选举,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

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应超过会员代表的 1/3。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与冷链相关的工作。

(二)科技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干部担任主管部门副职以上职务。

(三)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参加本学会活动,并做出贡献。

(四)严格遵守本学会章程条例。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岁。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

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学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

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

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

长不超过 1 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采用等额选举,应当由得票数

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 1/2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

般不超过理事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

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

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

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 1/2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

理事会决定;

(三)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备;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理事长授权的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

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

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

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和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

的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七)监事会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

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

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学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

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

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

7通过后 15 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理

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

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9 月 12 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江苏省冷链学会组织机构设置

 

 

4. 江苏省冷链学会负责人、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5. 江苏省冷链学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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